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7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68號
- 債權人
- 翁淑慧
- 債務人
- 食上烤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 債務人
- 食尚烤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一、債務人食上烤堂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食尚烤堂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