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61號
- 債權人
- 徐錦泉
- 債務人
-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林睿霖
黃位政
洪秋美
一、債務人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黃位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洪秋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