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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

債權人
莊美秀
債務人
超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成

一、債務人超巽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104 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瑞成之聲請駁回,理由如下:(一)債權人以債務人王瑞成簽發支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而支票發票人為超巽工程有限公司,並非王瑞成個人,債權人對並非發票人之王瑞成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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