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8號
- 債權人
- 堅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業堅
- 債務人
-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棠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仟零陸元捌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