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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債務人
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袁震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柒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零柒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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