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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

債權人
興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錦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0 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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