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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廖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郁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77,5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42,936元後,為34,564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92,000元。參諸債務 人更生開始時,名下有幾無殘值之84年出廠輕型機車一部(債務人預估價值1,00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黃金存摺價值14,232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價值9,907元、存款450元,合計共約25,589元,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或保單。另其債務人清冊雖載有對第三人楊麒宸之債權120萬元,惟依債務人所提證明資料即本票影本所載金額 僅70萬元,且經本院調查第三人名下財產僅87元,查無收入、100年1月至今亦無勞保投保紀錄,該債權幾無價值,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網銀黃金報酬查詢頁面、機車駕照影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5月14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三人楊麒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任職於湘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至104年6月間每月收入在22,760至27,910之間,與債務人預估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27,000元大致相符。其101至 103年間年終獎金平均為14,833元,加計勞動節獎金1,000元,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8,319元【計算式=27000+14833÷12+1000÷12】,有湘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年終獎金給 付證明、薪資單在卷可參。復查無其他獎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為28,319元,應屬可採。 (三)債務人之配偶名下除有汽車外,103年度收入僅4,000元,且因腎臟疾病領有極重度重器障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其母亦無收入,其等均有受扶養之必要,此有債務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清單、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其母10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證。債務人每月需支出配偶扶養費用3,600元、與兄長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而 支出之母親扶養費用3,000元,參考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均屬合理;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1,069元,復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可認已撙節開支;其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非奢侈花費,且債務人將每月薪資收入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0,650元,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名下價值合計約25,589元之財產,近全數提出於更生方案72期中平均清償,即每期增加清償金額350元,可認債 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22.75%(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 )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21元 │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945元 │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043元 │ │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58元 │ │05、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20元 │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392元 │ │0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205元 │ │0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87元 │ │0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89元 │ │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0元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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