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
    徐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雅萍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203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12期每期清償新臺 幣(下同)3,000元,第13-72期每期清償6,750元,另於每 年三月額外增加還款13,000元,提出合計清償6年72期,共 519,000元,清償成數17.4204%(算式:3,000×12+6,750× 60+13, 000×6=519,000;519,000÷2,979,273=17.4204% )。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8-140頁、218-248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美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資料在卷可參(見卷第167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 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19,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73,020元(見本院卷第154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2、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214頁)。另其名下之保單並無可得領取金額,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25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卷第121頁)。從而,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任職於美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初為電話行銷專員,每月執行所得包含業績獎金等平均月收入3 4,000元,惟因公司人事安排,自103年10月份開始被轉調為電話行銷部資深諮詢顧問,即一般行政人員,負責內部員工教育訓練,薪資收入目前每月約有 31,123元,此外104年農曆春節領有年終獎金28,652 元(見卷第150、第209-210頁之陳報狀、第156-201 頁之任職公司開立薪資證明、第157-160頁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明細)。債務人現與兩名未成年子女租屋於新北市永和區(見卷第161頁之租約),其提列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8,123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 12,840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606元、健保費446元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金5,000元(與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均攤提列)、個 人用品費675元、水費51元、電費205元、瓦斯費500 元、手機費800元、未成年子女戊○○(92年10月1日生,見卷第第164頁戶籍謄本)6,420元、未成年子女丁○○(94年3月6日生,見卷第164頁戶籍謄本)6,420元(見卷第199-200、205-206頁之水電瓦斯費費等繳款收據證明),共計27,071元,債務人表示與前配偶離婚後獨自扶養(見卷第195頁陳報狀),故上開 個人消費性支出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12,840×23=38,520),且核其所列支出 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承上,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金額3,000元 (31,123-28,123=3,000),債務人表示長女徐淑 玲將於105年6月畢業、其畢業後可負擔房屋租金1/4 (即3,750元),分階段將3,750元加計至每月清償金額中,於第13期開始增加還款金額為6,750元(債務 人104年5月28日提出修正後最新更生方案中預估自 104年6月為第1期繳款),另願將每年預估領取之年 終獎金(即28,652元),於扣除年節必要支出後,另於更生履行期間六年內之每年3月份額外增加還款13,000元。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 ,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部分年終獎金,提出超過八成金額用以清償債務【算式:(31,123-28,123)× 12期+(31,123-24,373)×60期+年終28,652×6期= 612,912;519,000÷612,912 =0. 85】。依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規定,債務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19,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7.4204%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第1 -12期清償3,000元,第13-72期清償6,750元,另於每年3月份增加清償13,000元,債 │ │ 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 │ │ 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12期每│第12-72期 │每年3月 │ │ │ │ │ │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份增加還│ │ │ │ │ │ │額 │款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0,413 │55,817 │323 │726 │1,3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3,951 │40,755 │236 │530 │1,0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21,783 │3,795 │22 │49 │95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372,344 │64,846 │375 │844 │1,6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305,698 │53,254 │308 │693 │1,33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09,136 │36,432 │211 │474 │9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乙○(台灣)商業銀│267,227 │46,552 │269 │605 │1,166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95,269 │103,698 │599 │1,348 │2,5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2,722 │12,668 │73 │165 │3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甲○(台灣)商業銀│138,315 │24,095 │139 │313 │604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164,987 │28,741 │166 │374 │7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277,428 │48,329 │279 │629 │1,211 │ │ │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 │ 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 │ 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 │ 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 │ 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