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中華生產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濬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04 年2 月6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所在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於104年2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