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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7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372號

聲請人
謝淑慧(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謝淑伶(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謝淑真(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謝淑蘭(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謝世銘(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謝世陽(兼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謝李嬌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聲請人謝淑慧、謝淑伶、謝淑真、謝淑蘭、謝世銘、謝世陽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按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上具有當事人能力,因此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不得再為訴訟或非訟程序之當事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訂有明文。(二)拋棄繼承具有身分行為之性質,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而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否則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三)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李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4年8月5日死亡)為被繼承人謝世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經宣告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聲請人謝李嬌之繼承人即本件其他聲請人謝淑慧、謝淑伶、謝淑真、謝淑蘭、謝世銘、謝世陽(以下簡稱聲請人謝淑慧等人)願就自己及替聲請人謝李嬌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161號、103年度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影本、民國104年9月9日新北院霞家春字第000193號函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經宣告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之事實,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業據聲請人謝淑慧等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院上開裁定及函文影本為證。

(二)惟聲請人謝李嬌雖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惟聲請人謝李嬌於民國於民國104年8月5 日即死亡,聲請人謝淑慧等人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具狀替聲請人謝李嬌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謝李嬌於聲請前即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於拋棄繼承之非訟程序中已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又聲請人謝李嬌既已死亡,亦難認其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因此聲請人謝李嬌在形式上已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實質上亦無法認定其有拋棄繼承之真意,且該形式及實質上要件之欠缺亦無從補正,聲請人謝淑慧等人替聲請謝李嬌人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謝淑慧等人,雖於被繼承人謝世芳被宣告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後逾三個月,直至民國104年10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惟聲請人謝淑慧等人表示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時未曾告知,係遲至民國104年8 月期間,始知悉其得繼承,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4年8月12日士院俊司執秋字第36921 號函影本及本院上開函文影本為證(民國105年3月16日非訟筆錄參照),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20 號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卷宗查閱屬實。且按民國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之研討結果意旨略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當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則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繼承人,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嗣後死亡時,即再轉取得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且自知悉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起算法定期間,因第二順位繼承人未及決定是否拋棄繼承即告死亡,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繼承人,自仍得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法院應准予備查」。是本件請人謝淑慧等人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7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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