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周意軒
- 相對人
-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立雄
- 相對人
- 陳貴全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三一二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聲字第七二六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00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壹張,准予變換為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壹張。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 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9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