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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南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程岳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程岳笙與聲請人南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0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27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蓋印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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