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 聲請人
- 才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芬
- 相對人
- 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之記載因債權人於陳報狀誤植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致本院裁定時亦誤植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惟聲請狀之記載及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17號裁定確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是以上開裁定誤植相對人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