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聲請人
才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芬
相對人
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之記載因債權人於陳報狀誤植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致本院裁定時亦誤植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惟聲請狀之記載及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17號裁定確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是以上開裁定誤植相對人為「林聰德即鴻代企業社」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林聰德即鴻代工業社」。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