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
- 聲請人
- 鄭瑞發
- 聲請人
- 鄭雅婷
- 相對人
-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