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呂佳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自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105 年10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