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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9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慶松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335 萬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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