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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芹卉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韋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韋特工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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