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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

原告
九雅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化龍
被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甄
被告
豐邑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偉
被告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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