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煥傑
- 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
×34×10=1,70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有無成立協商?如有
,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
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
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
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
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
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2年7月至104年7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
相同?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
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收入切結書
或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2年7月至104年7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
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
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
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繕食費6,000元、房屋租金6,500元、雜費支出
6,000元、勞健保費6,288元、還款支出50,000元等項,請說
明是否仍係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情形?請一併提出實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煥傑
曾擔任同心健康養生館(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9857841)之負
責人、都市健康養生館(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9916665)之負
責人、金葉健康養生館(事業單位統一編號10095899)之負
責人、檸檬美容名店(事業單位統一編號25759310)之負責
人、夢佳人理髮廳(事業單位統一編號29310530)之負責人
、花開富貴店(事業單位統一編號31481284)之負責人、都
市健康養生館(事業單位統一編號99234450)之負責人,請
逐一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並
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
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
向本院陳報。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