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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告人
遲美苓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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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暹伃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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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承哲即天意彩券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3 年12月25日以103 年度板簡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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