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遲美苓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儒律師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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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暹伃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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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3 年12月25日以103 年度板簡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