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 原告
- 陳文恭
- 被告
- 展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舒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