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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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