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被告
-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黃麗華
- 被告
-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黃麗華
- 被告
- 呂青協
- 被告
-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勳
- 被告
-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勝益
- 被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被告
-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4,993,548元,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是依上述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