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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智剛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告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告
呂青協
被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被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益
被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被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4,993,548元,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第50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是依上述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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