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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告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原告
福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嶽
原告
宏達電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被告
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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