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2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0號
- 原 告
-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枝全
- 被 告
- 褚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