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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告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告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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