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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告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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