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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告
宇通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成瑄
被告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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