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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告
盧秋瑾
被告
王壽富
被告
立都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被告
游翔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7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22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4540元(722270+822270=15445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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