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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告
益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盛輝
被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計算式:533,502 +1,845,000 =2,378,50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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