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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被   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   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62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元(計算式:118,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021,9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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