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6號
- 原告
-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昆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 被告
- 新太系統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