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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魏自立

  • 當事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立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立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自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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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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