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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6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4號

原告
東莞市煒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澄波
被告
一田商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價格1 美元兌換31.5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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