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
- 原告
- 王麗萍
- 被告
- 陳俗佑
郭吳真真
黃秀美
孫德法
黃智揚
汪玉領
葉娟娟
陳怡靜
陳森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陳報由展奕工程有限公司及建宜油漆工程行為修繕公寓頂樓屋頂共用部分所需費用分別提出之估(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計算式:136,600+136,000+9,000=28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