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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原告
王宇晴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兼法定代理人
趙佳筠
被告
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告
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告
李嘉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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