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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

原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淑霞
被告
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8,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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