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
- 抗告人
-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羅如裕
- 相對人
- 黃信文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301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301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