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94號
- 原告
-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如裕
- 被告
- 黃信文
林治過
林世南
林作仁
李林扁
呂榮一
呂世傳
呂世平
呂俊皓
呂美麗
呂美玲
黃種金
黃張阿葉
黃淑華
黃雅鈺
黃清祥
林王英
林吳快
吳建浦
吳雪裡
林華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5年3月2日具狀陳報已於104年12月15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602元云云,惟該裁判費係本院民事庭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事件命原告繳納者,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故本院民事庭改分105年度訴字第430號事件審理中,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民事裁定影本可佐,至本院所命之裁判費5,070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