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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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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對人
黃信文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301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1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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