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2號
- 原告
- 林育生
- 被告
- 溫皓麟
- 被告
-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福全
- 被告
- 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