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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1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19號

原告
蕭雯君
被告
化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李明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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