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2號
- 原告
- 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慶豐
- 被告
-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