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5號
- 原告
-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林秀美
- 被告
-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登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