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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3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37號

聲請人
張美嘉
相對人
金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鈞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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