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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陳立白

  • 當事人
    永發精密開發有限公司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41號原   告 永發精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9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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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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