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33號
- 原告
- 藍清鐘
- 被告
- 得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銘政
- 被告
- 鍾美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