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
- 原告
- 神龍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翠華
- 被告
- 溫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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