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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9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0號

原告
劉興明
被告
廖仁興即聖元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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