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王信、余玖陸
- 原告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振康、葉牧耕、林明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63號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菁茵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被 告 黃振康 被 告 葉牧耕 被 告 林明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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